被保险人:__________
保险单号码:________
本公司依照本保险单载明的《国内船舶保险条款》和其它条件承保被保险人下开各种船舶的保险
船舶名称 |
种类 |
船质结构 |
用途 |
制造年份 |
总吨位或马力 |
船舶造价 |
保险金额 |
费率 |
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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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行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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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重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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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籍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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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保险金额:人民币 |
保险期限:___个月自___年___月___日零时起 至___年___月___日二十四时止 | ||||||||
保险费总数:人民币 | |||||||||
特别约定: |
保险公司或代理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经理副经理:____________ 主管负责人:____________复核:__________________ 制单:______________
附:国内船舶保险费率规章
一、本表所订费率,按保险金额的每百元计算。
二、本表所列船质档次均包括机动船舶与非机动船舶(非机动船舶包括驳船)。其他材质船舶,如玻璃钢船均按水泥船的费率厘订。
三、根据国家对《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发(85) 63号文件〕,各类钢质客货轮,油轮为25年;各类木质船为18年;水泥船为10年。凡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船舶均按费率规定加费20%。
四、各种工程船(测量船、挖泥船、打桩船、救护船)和港作船(是船、消防船、交通船、巡逻艇、供应船)以及渡船、游船可分别按各类船舶的费率降低20%。
五、各种油轮、液化燃气船、运输化学产品专用船等均按费率规定加费50%。
六、凡从事拖航作业的拖船,按年费率加费20%。
七、凡船舶航行不止一类区域时,则应以其中的高档费率计算。
平流—运河、苏州河、黄浦江及其他水流平稳的江河。
半急流—长江下游(宜昌及宜昌以下)、淮河、赣江、湘江、甫江、洪泽湖、高邮湖、邵伯湖、太湖、洞庭湖、都阳湖、巢湖以及其他半急流的江河。
急流—长江上游(宜昌以上)、嘉陵江、乌江、金沙江、源江、资水、澄水、沱江及其他水流湍急的江河。
八、承保航次保险按年费率的15%计算。
九、承保短期保险按下列费率表计算:
保 险 期 限 |
一 个 月 |
二 个 月 |
三 个 月 |
四 个 月 |
五 个 月 |
六 个 月 |
七 个 月 |
八 个 月 |
九 个 月 |
十 个 月 |
十 一 个 月 |
十 二 个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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