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_____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 ) 刑 字第 号
罪犯……(写明姓名和案由)一案,已经本院审理终结,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 )____刑____字第_____号刑事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其中判处被告人______罚金人民币______元部分,在执行期间,由于……(写明罪犯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具体情况),缴纳罚金确有困难。经罪犯本人提出申请,本院查证属实。依照……(写明对罪犯______减少或免除罚金的具体内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___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__
附: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制订,供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独立判处罚金刑或者附加判处罚金刑的判决、裁定期间,对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有困难的罪犯,减少或者免除罚金时使用。
二、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包括在判处的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应当随地追缴。因此,对于裁定减少罚金数额后,依法仍应追缴的余额,应当在裁定结果中写明。
三、本裁定书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