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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

______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   )   刑初字第   号

  公诉机关:____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在何处)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______人民检察院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被告人______犯______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______又以要求被告人______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由审判员______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______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______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______及其______代理人______、被告人______及其辩护人______、证人______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检察院指控的基本内容,并简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起诉的民事内容;其次写明被告人供认、辩解和辩护人辩护的要点)

  经审理查明,……(除详写法院认定的事实、情节和证据外,还应写明由于被告人的行为造成被害人直接经济损失的事实。如果控、辩双方或一方对事实有异议,应予分析否定。在认定事实时,不但要具体列举证据,而且要通过对主要证据的分析论证,来说明本判决认定的事实的正确性)

  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除论证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论证被告人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否负民事赔偿责任(一案多人的还应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及其刑事和民事责任),应该从宽或从严处理。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和理由,应有分析地表示采纳或予以批驳〕。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四种情况:
  第一、被告人构成犯罪并应赔偿经济损失的,表述的:
  “一、被告人______犯______罪,……(写明判处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分);
  二、被告人______赔偿被害人______……(写明赔偿的金额和支付日期)。”
  第二、被告人构成犯罪,但不赔偿经济损失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______犯______罪,……(写明判处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分);
  二、被告人______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免予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但应赔偿经济损失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______无罪;
  二、被告人______赔偿……(写明受偿人的姓名以及赔偿的金额和支付日期)。”
   第四、被告人不构成犯罪又不赔偿经济损失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______无罪;
  二、被告人______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______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______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书状正本一份,副本______份。


审判长:_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

附: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制订,供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过程中,在确定被告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对于被害人所遭受的物质损失(即经济损失)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使用。
  二、附带民事诉讼如系被害人提起的,应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项内的“单位和职务、住址”之后,续写“系本案被害人”;如果被害人是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应当在第一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之后,列第二项“法定代理人×××”,并注明其与被害人的关系;如果被害人已经死亡,经更换当事人,由他的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将其近亲属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并注明其与死者的关系。
  三、附带民事诉讼如系公诉机关提起的,本样式应作如下改动:
  (一)删去首部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项;
  (二)将案件审判经过段的“犯×××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改为“犯×××罪,同时致使……(写明受损失单位的名称或者被害人的姓名)遭受经济损失一案,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从到庭参加诉讼的人员中删去。
  (三)在控方指控项中增加有关附带民事诉讼的意见,并把“概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和有关证据”的内容删去。
  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除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外,还包括: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因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如有除“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应当在“被告人”项后单独列项,并在文书的相应部分增加有关内容。
  五、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在判决理由部分,除需要引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文外,还必须同时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关损害赔偿的规定,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
  六、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在判决前,如果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经济损失的赔偿已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但不能制作《民事调解书》;刑事部分单独审结的,则应当制作《刑事判决书》。赔偿金额在判决前被告人已一次付清的,应当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要求制作调解书的,也可以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则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判决,并制作《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七、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对附带民事判决或者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应当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抗诉期限确定。
  八、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同于单纯的刑事诉讼,它要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照民事诉讼程序附带解决民事赔偿问题。因此,在制作这种判决书时,应当注意在首部、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部分完整地反映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一特点。
  九、按本样式制作判决书时,注意参阅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用的刑事判决书样式及其说明。对于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在判决前调解达成协议,需要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可以参阅样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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