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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终结督促程序用)

______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____________民督字第______

  申请人______(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______(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本院受理申请人______的支付令申请后,于__________________日发出(_________民督字第___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______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______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__________________日(_________民督字第___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
  本案受理费___元,由申请人___承担。


审判员:____________
______
________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_

    附:

 

    民事裁定书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为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就诉讼程序方面的有关事项所做出的判定。它与判决有着本质的区别,裁定主要是解决程序问题,即为保证诉讼过程的进行。判决主要是解决实体间题,即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第一,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在接到原告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时,应认真进行审查,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的条件,第109条规定的起诉方式,第111条规定的不予受理的几种情况,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决定案件是否受理,对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并且将裁定书和原告起诉的有关材料送达和退还给原告。
    第二,驳回起诉。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立案以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用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第三,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第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中,由于出现了某种无法克服和难以避免的特殊情况,而使诉讼程序暂时停止。
    诉讼终结,是指民事诉讼中,由于一方当事人死亡而出现的特殊情况,使诉讼程序不能进行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从而结束诉讼程序。
    第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第八,中止或终结执行。执行中止,是指由于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而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该情况消除后再继续执行。
    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执行程序不可能或者没有必要继续执行而结束执行程序。
    第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第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第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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