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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设备招标程序及招标文件范本第I部分


目录

  第Ⅰ部分 总则
  第Ⅱ部分 招标程序
   1 电力工程设备招标程序主要流程
   2 招标前准备阶段
     2.1 招标申请
     2.2 招标委托
   3 招标实施阶段
     3.1 招标组织机构
     3.2 招标文件
     3.3 首次项目招标领导小组会议
     3.4 发布招标通告
     3.5 资格预审
     3.6 发售标书
     3.7 招标文件的澄清
     3.8 截标
     3.9 标底
     3.10 开标
     3.11 评标
     3.12 最后一次项目招标领导小组会议
     3.13 定标
     3.14 签订(草签)合同
     3.15 合同生效
   4 招标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Ⅲ部分 评标办法
   1 一般规定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3 评标程序
   4 技术评标
   5 商务评标
   6 综合评标
   7 编写评标报告
   8 定标
   9 保密原则
  第Ⅳ部分 招标文件
  第一卷 投标须知
   1 定义
   2 工程概况
     2.1 工程依据
     2.2 资金来源
     2.3 工程规模
     2.4 工程地址
     2.5 系统概况
     2.6 相关设备概况
     2.7 (总)平面布置图
     2.8 (主)厂房布置
     2.9 交通运输
     2.10 工程计划(形象)进度
   3 招标范围
   4 投标人资质
   5 招标文件
     5.1 招标文件的组成
     5.2 招标文件的解释和澄清
     5.3 招标文件的补充和修改
   6 投标文件
     6.1 投标文件的组成
     6.2.1 一般要求
     6.2.2 投标文件的语言
     6.2.3 投标有效期
     6.2.4 投标保证金
     6.2.5 投标人建议
     6.2.6 标前会
     6.2.7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6.3 投标报价
     6.4 投标文件的递交
     6.4.1 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记
     6.4.2 投标截止日期
     6.4.3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6.5 无效投标
   7 开标
   8 评标
     8.1 评标对象和依据
     8.2 评标因素
     8.3 评标程序
   9 资格审查
   10 定标
   11 授予合同
     11.1 预中标通知
     11.2 签约与中标通知
     11.3 履约保证金
     11.4 合同生效
   12 纪律与保密
   13 招标投标费用
     13.1 投标费用
     13.2 招标服务费
  第二卷 合同条款
   1 定义
   2 合同标的
   3 供货范围
   4 合同价格
   5 付款
   6 交货与运输
   7 包装与标记
   8 技术服务和联络
   9 质量监造与检验
   10 安装、调试、试运和验收
   11 保证与索赔
   12 保险
   13 税费
   14 分包与外购
   15 合同的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
   16 不可抗力
   17 合同争议的解决
   18 合同生效
   19 其它
  第三卷 附件
   附件1 技术规范
   附件2 供货范围
   附件3 技术资料和交付进度
   附件4 交货进度
   附件5 监造、检验和性能验收试验
   附件6 价格表
   附件7 技术服务和设计联络
   附件8 分包与外购
   附件9 大(部)件情况
   附件10 履约保函(格式)
   附件11 投标保函(格式)
   附件12 投标人资格审查文件
   附件13 差异表
   附件14 投标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附件15 招标文件附图
   附件16 投标人承诺函(格式)
   附件17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
   附件18 投标人关于资格的声明函(格式)
  第Ⅴ部分 附则  

第I部分 总则
  1.0.1 为了进一步规范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工作,贯彻项目法人责任制,维护电力工程设备市场秩序,保护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顺利有序地进行,保证电力工程设备质量和投资效益,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电力工业部有关规定制定。
  1.0.3 招投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并考虑可操作性。
  1.0.4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及其子公司投资、管理的基建、技改电力工程项目(包括电厂和输变电工程)50万元(指令同估价,下同)以上设备和装置性材料的公开性招标和邀请招标。水电工程和非国家电力公司投资、管理的项目可参照执行。
  凡在国内采购设备,包括经批准利用外资和外汇采购国内设备以及允许进口的单项设备的采购,均按本规范执行。
  1.0.5 电力工业部对所有电力工程设备招标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主机设备的招标和合同生效须报电力工业部批准,招标活动及有关文件须报电力工业部核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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