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___人民法院
责令交出存单通知书
( ) 执字第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院在执行________________一案中,发现你已将收入转为储蓄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限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____天内交出存单,逾期不交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视情节追究你妨害执行的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_(院印)
注:
一、首部
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制作文书的法院名称
2.文书名称
3.文书编号
二、正文
1.抬头写明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
2.写明被执行人收人转为储蓄存款的事实。表述为:“本院在执行________一案中,发现你已将收入转为储蓄存款。”在其中的空白处填写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
3.写明法律依据。表述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4.写明通知内容。表述为:“限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天内交出存单,逾期不交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视情节追究你妨害执行的法律责任。特此通知。”在其中的空白处填写指令交出存单的期限。
三、尾部
1.制发本文书的时间(年月日)。即签发法律文书的日期,而不是承办人拟稿书写的日期。
2.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法院的院印。其位置应当在制作日期的上侧,要求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盖月,必须不偏不斜,保持公正、严肃,文字、国徽必须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