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专利申请 或 专 利 |
申请号或专利号 申请日 年 月 日 | ||
发明创造 名 称 | |||
当 事 人 |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姓名或名称(代表) □撤销专利权请求人姓名或名称(代表) □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人姓名或名称(代表) | ||
②请求内容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对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专利局发出的_______,请求恢复权利。 | |||
③ 请求恢复权利的理由及证明 | |||
④附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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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当事人或代理机构签章
年 月 日 |
⑥专利局处理意见
年 月 日 |
附:
一、本表应使用文认真填写1份(文字应打字或印刷,字迹为黑色)。
二、本表第①栏若当呈人为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所填内容应与该专利申请请求书中内容一致。如果该申请办理过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应按照专利局批准变更后的内容填写。若当呈人为提出撤销专科地所填写的内容应与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书中内容一致。
三、本表第①栏中的方格□供填表人选择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内容的,应在方格内标上“√”号。
四、本表第③栏,应清楚扼要地叙述请求恢复权利的理由。
五、应在《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恢复权利手续费(300元)。
六、本表第⑤栏,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或由代理人签字或盖名章。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当事人为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字或盖名章;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有多人当呈人的,由代表人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