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______省______市______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徐______之亲属杨___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徐___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还进行了大量的词查取证工作。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我认为,本案事实不清,存在诸多疑点,难以定案。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本案中公诉书认定徐______作案的证据
控诉人所列举的能够据以认定徐______强奸杀人的证据主要有两个:一是______公安局对被害人和被告人所作的血型试验结论,二是被告人身上的伤痕。由于其他证据只能证明案件确实发生,但并不能证明罪犯是谁,因此,我仅就这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看法。
关于血型试验结论。根据______公安局所制作的刑事科学鉴定书,死者血型为B型,阴道内精液为A型,犯罪嫌疑人徐______血型为A型,唾液为A型。公诉人遂将此认定为徐___强奸杀人的一条主要证据。对此,我作为辩护人认为,死者阴道内精液与犯罪嫌疑人徐___同属一种血型,并不能证明就是徐___作的案。因为现代法医学认为血型鉴定毕竟不同于DNA指纹鉴定,它只能作排除认定,而不能作同一认定。具体到本案来看,死者阴道内精液为A型,可以据此排除血型为B型、0型人作案的可能性,但不能得出必然是徐___作案的结论。因为世界上A型血的人有很多。
关于被告人身上的伤痕认定。根据公诉人提供的照片,徐___的伤痕均在右侧,即右侧肩部、右耳后、右额和右手。这是与徐___的供述相一致的。徐___对此的解释是:案发第二天上午正值家里买煤,他作为家中唯一的男子干体力活是责无旁贷的,由于肩挑、肩背和爬楼梯,造成了身体右部的多处划伤。按常理讲,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解释是有待辩证分析的,但我们可以通过徐___身上的伤痕形成时间来具体分析他的这一供述是否真实,按照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徐___是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下午2时许作的案,这也就是说,徐___身上、耳后及额上的伤应形成于此时,但问题的关健在于在案发当天,并没有人发现他有伤。因为案发当天下午,徐___去单位值班,单位里的人并未看见他的脸上、额上有伤。徐___单位的同事刘___和王___提供的书面证据证明。并且,徐___当天值完班回家后,邻居也未曾见过其脸上、额上有伤。
二、关于本案中公诉书认定的徐___的作案时间
无论是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书,还是公诉人在法庭上提出的公诉意见,都认定被告人徐___是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下午______时许作的案。但当天下午2时左右,徐___单位的同事刘___和王___以及门卫黄___都能证明徐___在单位值班。这有刘___、王___和黄___提供的书面证词予以证明。而且,徐___在单位值班时,所翻阅的报纸和所作的读书笔记也能证明徐___在______月______日下午______时许不在作案现场。以上证据与徐___本人的辩解相印证,证明了徐___在2时许没有作案时间。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认定被告人徐___作案的证据严重不足。因为事关人命,我认为人民法院在采证时不可不慎。我请求人民法院根据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修正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款之规定,宣判被告人徐___无罪。
辩护人:_________律师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