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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不准许撤销执行申请)

____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 执字第 号

 

申请执行人________

被执行人__________

 

本院在执行____________一案中,申请执行人________________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____________。依照____________的规定,裁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

 

不准申请执行人____撤销执行申请,本案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_

 

 

附:

 

一、首部

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制作文书的法院名称

2.文书名称

3.文书编号

4.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正文

1.写明申请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情况。表述为:“本院在执行_______-一案中,申请执行人______于___月___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在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填写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申请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的日期。

2.在“本院认为”之后的空白处写明不准撤销执行申请的理由。主要写明撤销执行申请请求为什么不合法,例如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等。

3.法律依据。在“依照________的规定,裁定如下”中的空白处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

4.裁定结果。表述为:“不准申请执行人____撤销执行申请,本案继续执行。”其中的空白处填写申请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

5.裁定的法律效力。表述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三、尾部

应当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执行员署名。

2.制发本文书的时间(年月日)。即签发法律文书的日期,而不是承办人拟稿书写的日期。

3.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法院的院印。其位置应当在制作日期的上侧,要求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盖月,必须不偏不斜,保持公正、严肃,文字、国徽必须清晰。

4.书记员署名。

5.“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裁定书原本上不写“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应将其制成专用印戳,由书记员将正本与原本核对无误之后,加盖在正本末页的制发日期的左下方、书记员署名的左上方。个别涂改之处,应盖校对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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