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申请人填写)
申请公司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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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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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设公司的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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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设公司的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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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设公司的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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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设公司的 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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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经办人签名 | ||||||
序号 |
文 件、证 件 名 称 |
有关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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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名称预先核定情况(登记机关填写)
收齐应提交 的文件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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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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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请名称 查询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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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公司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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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核定结果 |
签 字 年 月 日 |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 )名称预核[ ]第 号 | |||
保留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附:
1、在签署文件和填表前,申请人应当阅读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本申请书,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2、申请人无需保证即应对其提交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3、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是原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当提交加盖公章的文件、证件复印件。
4、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十六开纸。
5、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