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律师接受诉讼案件应遵守如下工作规则:
1.必须在开庭前阅卷,作阅卷笔录(或复印);
2.与客户讨论开庭方案应作笔录,并由客户签字认可;
3.开庭前应草拟详细的调查提纲和辩论要点;
4.必须由律师在庭上陈述事实的,应由客户对拟陈述的事实作书面认可;
5.律师外出调查案情应详细笔录,不能使用非法手段取证;
6.律师代表客户进行和解,应事先取得客户的书面认可;
7.律师代表客户接受法院判决书送达时,应及时通告客户并告知其法律文书生效的日期或上诉的法定期限;
8.律师应作开庭笔录。
第二条 律师接受涉外仲裁案件应遵守如下工作规则:
1.律师代表客户指定仲裁员应事先取得客户的特别书面授权;
2.律师代表客户调解应根据经客户认可的调解方案进行;
3.必须由律师代表客户在庭上陈述事实的,律师应准备代表词,并作开庭笔录;
4.涉外仲裁胜诉之案件如拟继续委托律师在境外执行仲裁裁决,应另行以书面委托。如须委托执行地法院所在国律师,应由客户特别委托。
第三条 律师接受非诉讼业务时,应遵守如下工作规则:
1.律师代表客户诉讼业务时,应在客户授权的范围内进行,并只限于法律条款进行谈判;
2.律师为客户起草的合同应注明“草本”;
3.律师应为客户保守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