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济南市天桥区法院行政审判庭公开审理了一起行政纠纷案,原告是济南某机械公司,该公司聘请了一名律师为其代理案件。在庭审结束后,法庭工作人员准备将当事双方在法庭上的庭审笔录交给双方确认、签字。然而,就在这个空隙,原告方的代理律师趁工作人员不注意,拿起桌子上的庭审笔记,提起笔篡改庭审笔录中的部分内容。
“当时我们及时发现了他的这一举动,并予以了制止。”主审法官告诉记者,当工作人员质问原告律师为何要篡改庭审笔录时,对方竟遮掩称:“我是帮忙纠正其中的一个错误!”据介绍,按照正常程序,法庭在开庭过程中书记员当庭记录的庭审笔录都会同步显示在当事人双方座席前的电脑显示器上,如果对输入的内容有异议,可以随时提出并纠正,但绝不容许庭后擅自修改笔录,需要修改或纠错也必须由三方共同签字、见证。
据了解,按照法庭纪律,类似于法庭上篡改庭审笔录这样的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可以依法拘留。但鉴于原告律师认错态度较好,法庭最终决定对其予以口头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