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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民事答辩状

 一、民间借贷民事答辩状怎么写

  答辩人:XX,男,汉族,50岁,现住XX区XX街X号楼X单元X号
  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答辩如下:
  一、本案客观事实是答辩人因工程施工需要资金,工地领导(另一被告王凯亮)当时说,他能帮其借到钱。在20XX年X月X日,被告王XX说帮其借到他舅舅(原告高X)的钱啦,在王XX将7万元现金交到答辩人时,被告王凯亮让出具借条,并写明借到原告高宝现金7万元,但自始至终答辩人都未见过原告,都是由被告王XX所说。
  在借款到期后,被告王XX从答辩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同时出具收条一份。并于20XX年X月X日出具一份具体的扣款过程和情况说明。
  综合,答辩人虽然以原告的名义出具了借条,但答辩人从未和原告有过具体的借贷情节,答辩人所有的借贷行为都与被告王凯亮发生,答辩人将借款偿还被告王凯亮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二、被告王XX所述与事实不符。


  在本案上次开庭时,被告王XX讲答辩人出具的欠条在XXX有限责任公司并未兑现,根据休庭后答辩人调取在XX市XX区法院审理的劳动关系确认案件中,XXX限责任公司曾向磴口县、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答辩状中明确谈到,该借条已兑现。也就是所被告王XX已拿到了答辩人常XX偿还高宝以及刘XX借款的全部本金及利息。且被告王XX出具证明,上述两笔借款与答辩人无关,那么原告借款应由被告王XX连本带息全额偿还。

  三、关于利息问题。


  答辩人虽然已经足额支付借款期间内约定的利息并归还全部本金。但双方对借款期间的利息明确约定为月利4分,明显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即约定的利息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的4倍。适用于本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11年7月7日公布执行的贷款基准利率:贷款6个月以内的年利率为6.10%(即月息为0.5083%),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本借条利息约定,明显超出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超出部分应当属于无效的约定。那么本案答辩人已按约定实际支付了超出部分的利息,答辩人保留追回的权利。

  综上所述,答辩人就本案争议的借款已实际偿还,原告的诉求已无实际意义,请法庭依法予以驳回。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20XX年X月X日

  一、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一种历史悠久、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的民间金融活动,主要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不属民间借贷范畴之列。

  三、民间借贷的解决流程

  民间借贷的纠纷可以通过自行协商解决、人民调解、强制执行、仲裁、督促程序和支付令、诉讼、诉讼调解和仲裁调解。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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