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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答辩状

一、合同纠纷答辩状怎么写范文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王某某,女,汉族,19××年××月××日生,个体经营,住址×××号×××室,身份证号37××××××××
  被答辩人:宋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生,个体经营,住址××号楼×单元××××室;
  答辩人就与被答辩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一)、双方签订的《商业用房租赁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协议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20XX年X月1日签订《商业用房租赁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被答辩人将其位于XX路×××号沿街商业用房,面积约为90平方租给答辩人使用,租期从20XX年1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每年租金为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五年的用房租金,答辩人分期支付,每年每次支付壹拾伍万元整,上述租金前三年内不变,剩余两年的房租浮动不得超过前三年每年房租数额的10%。合同签订当日,答辩人依约向被答辩人支付2011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一年的房租,被答辩人出具收到条一份,答辩人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 租赁合同系诺成、双务、有偿合同,该协议在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租赁协议上签字之日起,合同就成立,而不以房屋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又因该租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商业用房租赁协议》合法有效,答辩人、被答辩人均应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各自的义务。虽然说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从2011年1月1日起,但是答辩人已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实际占有并使用该争议房屋,不再需要现实中的交付。
  (二)、被答辩人提出解除双方签订的《商业用房租赁协议》,既无约定解除事由,也无法定解除事由,其解除协议的主张依法不能成立首先就合同约定的解除事由,我国《商业用房租赁协议》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之规定,解除租赁协议一是双方协商一致;二是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对于被答辩人单方行使解除协议的情形《商业用房租赁协议》没有约定,我国《合同法》第227条的规定,“只有在承租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支付租金的情况下,出租人才可以解除合同”,显然本案并不属于此类情况,被答辩人单方解除《商业用房租赁协议》无合同依据。其次就法定解除事由,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在具有法定的情形下,有权行使解除权的应该是答辩人,而非被答辩人。 我国《合同法》中处处体现了鼓励交易的原则,不主张轻易解除或撤销合同,被答辩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的规定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综上所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签订的《商业用房租赁协议》合法有效理应受到法律保护,被答辩人请求解除《商业用房租赁协议》既无约定解除事由,也无法定解除事由,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XX年X月X日

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答辩状

  原告:名称: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
  职务:______
  电话:______
  被告:姓名:______
  性别:__
  年龄:__
  民族:__
  职务: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
  电话:______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____元及利息____元 (合同期内利息按月利率__‰计算,逾期后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逾期利率计算至还清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于____年__月__日以____为由,向原告借款____元,月利率为__‰,约定借款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归还借款本息。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__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某某某某公司
  地 址: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ⅩⅩ号
  法定代表人:某 某 职务: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荣湘 职务:公司法律顾问、律师
  因谭某某、于某诉袁某某、某某市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第三人某某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答辩如下:
  一、原被告所签《中央空调安装合同》,权利义务由原被告约定,与第三人无关。
  第三人与被告某某市二建公司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中没有中央空调安装名称及项目,工程竣工后第三人也只对建设工程的消防、空调、蒸汽、除尘安装项目进行验收及审核,原被告签订的《中央空调安装合同》,其名称、约定的权利义务与第三人无关。
  二、第三人某某公司不欠被告某某市某某公司工程款、被告某某市某某公司反欠第三人某某公司代扣的工程税款ⅩⅩ万元。
  被告某某市某某公司承建的第三人201、202、207工房建设工程,第三人应支付被告总金额为ⅩⅩⅩ万元工程款(根据审核报告合计),被告应向第三人开具同等金额的工程款税务发票。截止2009年12月31日止,第三人已支付被告某某市某某公司工程款合计总额为ⅩⅩⅩ万元,代扣被告应缴工程税款Ⅹ万元,第三人应付工程款全部支付完毕;被告某某市某某公司自2001年4月27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先后35次收到第三人支付的工程款累计金额为ⅩⅩⅩ万元,但截止目前仅开具金额ⅩⅩ万元的工程款税务发票一张、尚欠ⅩⅩⅩ万元的工程款税务发票,按税率8%(税率+所得税)计算应扣税款ⅩⅩ万元,冲抵第三人代扣的税款Ⅹ万元,被告某某市某某公司还应向第三人支付代扣的税款ⅩⅩ万元。也就是说,第三人不欠被告某某市某某公司的应付工程款、被告某某市某某公司反欠第三人代扣的工程税款ⅩⅩ万元。
  三、第三人某某公司不是被告某某市某某公司的债务人、而是被告拖欠第三人建设工程税款的债权人,第三人不承担协助义务。
  第三人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市某某公司通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第三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支付工程款义务,但被告某某市某某公司却没有向第三人履行交付同等金额的工程款税务发票的义务。本案中,被告某某市某某公司已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享有未付工程款的债权人、而是拖欠已付工程款税务发票的当事人、是拖欠工程税款的的债务人;第三人某某公司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拖欠工程款的债务人、也不是拖欠工程款的次债务人,而是享有追偿建设工程税款权的债权人。要求第三人某某公司承担协助义务,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本案诉争事项已过两年、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1、原告谭某某、于某与被告某某市某某公司2001年8月23日签订的《中央空调安装合同》,该合同约定工程竣工期限为2001年12月12日、与主合同的竣工交付期限2001年12月28日同步,工程早已竣工交付完毕。
  2、原告提供的“某某某某公司安装工程审核造价汇总表”系2008年1月2日经建设方代表、施工方代表签字认可的永潇湘审字【2007】第101号“审核报告”附件之一,从建设方、施工方代表签字之日至起诉立案时已超过5年。
  综上所述,原告谭某某、于某诉被告袁某某、某某市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混淆了第三人某某公司在本案中债权债务的关系和地位,要求某某公司承担协助义务与事实不符、缺乏法律依据。恳请法院驳回原告对某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某某公司保留向被告某某市某某公司追收欠付的工程款税的权利。
  此致
  某某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某某某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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