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男,汉族,身份证号码:6103231987********。
住址宝鸡市********,联系电话:
被告:冯**,男,汉族,身份证号码:61032319**********。
住宝鸡市********。联系电话:
冯*,女,汉族,身份证号码:61032319**********。
系(冯**)之女,住址同上。
案由:返还彩礼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人民币 元和‘三金’。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2年5月,经媒人(媒人姓名)(附件一:证人)介绍、撮合,原告和第二被告相识,双方父母均表示满意。同年7月份,被告携亲戚到原告家里‘看房’(即订婚)。在媒人和两方亲戚见证下:原告父亲交给第一被告彩礼5万元,另有‘三金’。但在临近结婚登记前,被告突然提出条件:除非原告在宝鸡购买一套商品房作为婚房,否则将悔婚。经媒人斡旋、原告数次恳求,被告毫无退让之意。原告遂请求好聚好散,让被告退还彩礼。被告借口原告有过错,拒绝退还彩礼。故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公正裁决。
此 致!
**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