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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国家赔偿法律文书(式样1-6)——国家赔偿恢复审查通知书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国家赔偿恢复审查通知书
×公赔恢审字〔×××××
 
赔偿请求人:······(姓名/名称、住所等基本情况)。
 
    本机关中止审查了赔偿请求人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现中止审查的情形已消除。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从即日起恢复审查。
 
 
       ××××××××
(公安机关印章或者国家赔偿专用章)
 
 
 
 
 
 
 
一式二份,一份交赔偿请求人、一份附卷。
 
制作与使用说明
 
一、本文书适用于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
二、本文书是案件中止审查情形消除后,赔偿义务机关告知有关当事人恢复审查的文书。
三、赔偿请求人为自然人的,赔偿请求人填写姓名、出生日期和住所,有法定代理人的,增加填写法定代理人的姓名;赔偿请求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委托代理人的,增加填写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增加填写单位名称。
四、中止审查情形消除后,赔偿义务机关应在二个工作日内恢复审查并制作本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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