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赔偿决定书
×公刑赔决字〔××××〕×号
赔偿请求人:······(姓名/名称、住所等基本情况)。
赔偿请求人向本机关提出刑事赔偿申请,请求······(具体赔偿要求)。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理查明:······(查明的主要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证明查明事实的证据)。
本机关认为:······(决定予以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理由)。根据······(具体法律条文)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决定内容)。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年××月××日
(公安机关印章或者国家赔偿专用章)
一式二份,一份交赔偿请求人、一份附卷。
制作与使用说明
一、本文书是赔偿义务机关对刑事赔偿申请予以审查后,作出予以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的文书。
二、赔偿请求人为自然人的,“赔偿请求人”填写姓名、出生日期和住所,有法定代理人的,增加填写法定代理人的姓名;赔偿请求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委托代理人的,增加填写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增加填写单位名称。
三、赔偿审查期间赔偿请求人变更赔偿请求的,“具体赔偿要求”写明变更后的赔偿请求。
四、“经审理查明”填写查明的案件事实,主要是《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查明事项。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项目和数额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的,说明协商情况及结果。
五、“本机关认为”阐述对赔偿请求事项是否合法、合理的认定及理由,加强说理性。
六、“本机关决定如下”写明是否予以赔偿。予以赔偿的,逐项写明赔偿方式、项目和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