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 ﹞第 号
:
我局于 年 月 日收到你关于 的投诉。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有关规定,我局已将你反映的问题分送至经营者所在地(经营行为发生地)的 工商行政管理局(所)调查处理(联系人: ,联系电话: )。
特此告知。
年 月 日(印章)
注:1. 本告知书适用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设立的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将收到的消费者投诉分送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处理后,告知投诉人分送情况;
2. 本告知书中“联系人”、“联系电话”指有管辖权工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处理消费者投诉相关工作人员及其联系电话;
3. 本告知书可以通过电话、短信、邮件、传真或者信函等便捷方式告知投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