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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住房基金为员工提供购房贷款或担保的规定

提供购房贷款或担保的规定
            
  为了解决本所员工住房困难问题特制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所各分支机构的本所正式员工。
  
  一、经合伙人会议同意,管委会决定每年从业务收入中提取 %建立员工住房基金,为本所员工购买住房提供低息贷款或担保。管委会可根据情况决定,采用对外举债的方式先行解决购房贷款需用资金,然后按计划由每年的购房基金抵偿。
  
  二、员工住房基金由管委会负责管理和使用,管委会负责对各地员工购房提供贷款或担保的数额进行控制,并审批。 
  
  三、申请贷款或担保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所工作两年以上(含两年)的本所本式员工:
  2.本人无住房或住房困难:
  (1)因来本所工作而交回原所在单位宿舍,现暂时寄居他处的;
  (2)家在外地来本所工作而无住房的;
  (3)参加工作十年以上本人无住房的或婚后与父母共居自己无单独住房,且人均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
  3.月收入在  元以上,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与本所签订协议,在本所提供贷款或担保期间不离开本所。
  
  四、本人有住房,利用购房做为投资、保值或提高居住水平的不予贷款或担保。
  
  五、根据管委会的通知,本所员工应通过各地行政主管向管委会提出贷款或担保申请。经管委会审查批准由本所与其签订抵押贷款合同或反担保协议,按协议规定提供贷款或担保。
  
  六、个人贷款及担保额度由管委会进行平衡,避免个人使用过大数额而影响其他人。
  
  七、取得贷款或担保的员工如遇特殊情况提前离开本所,在离开前须将贷款本息还清或办理担保进议终止手续。
  
  八、本规定由合伙人会议授权管委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改。
  
  九、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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