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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5刑初1486号

(2020)沪0115刑初148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某,女,197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姚志云,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方念臣,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20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及辩护人方念臣到庭参加诉讼。因新冠肺炎的疫情发生,本案于2020年4月3日中止审理,同年5月31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8月起,被告人宋某某利用微信、闲聊等聊天软件建立赌博群,并拉拢他人进群参赌、规定赌博规则、提供“哈灵麻将”亲友圈房卡、收取台费,至案发累计收到台费人民币4万余元。
  2019年12月14日,被告人宋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7,470元,并预缴罚金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陆锦华等17名证人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手机截屏照片,工作情况、相关微信账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开设赌博场所,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宋某某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款,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根据被告人宋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已经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的相关物品依法予以没收。
  宋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娟娟
人民陪审员 张 铭
人民陪审员 吴 炯
书 记 员 陈 洁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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