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顾问进行业务活动,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利益,维护聘请单位的合法权益。
2.法律顾问的职责,是为聘请单位就业务上的决策提供法律咨询,草拟、审查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和仲裁活动,增强聘请单位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使其生产、经营和管理逐步纳入法制的轨道。 二、律师顾问聘请协议的签订
1.聘请法律顾问的一方(简称聘方)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或城乡个体经营户以及公民个人。
2.聘请法律顾问由聘方向律师事务所提交聘书,说明聘请法律顾问的原因、名额、期限、工作方式及要求等,并负责提供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律师事务所对聘请方提出的申请,应及时予以答复。
3.律师事务所对聘方资信等情况,经过调查工作,认为符合接受聘请条件的,即决定应聘。
4.律师事务所与聘方就聘请顾问各项事宜经过协商一致,签订《法律顾问聘请协议书》。
5.法律顾问聘请协议书具备以下重要条款:
(1)聘请方与应聘方的意愿表示;
(2)应聘律师人数、姓名及聘方指派配合律师工作的人员姓名、职务;
(3)法律顾问职责限和工作范围;
(4)法律顾问的服务形式和工作方式;
(5)聘请方为保证法律顾问执行职务须提供的工作条件;
(6)酬金数额及支付办法;
(7)合同的签订、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
(8)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6.合同必须加盖双方单位的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方能生效。
7.根据聘方实际需要,法律顾问分为常年和单项两种形式,其工作方式依双方约定。
8.顾问律师一律由律师所指派,对聘方的指名聘请,应尽量予以满足。律师非经律师事务所指派。个人不得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9.根据聘方单位的大小和法律事务的多少,一般由律师事务所安排一至三名律师。
10.常年法律顾问的酬金,按月计算,根据聘请方的情况,每月酬金一般为_____元,每半年通过银行划拨一次。有特殊要求或涉外企事业等可在此基础上进行协商。
单项法律顾问的酬金略高于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生效时即交清全部酬金。
三、法律顾问工作范围
1.解答法律咨询,就聘方涉及到法律方面的事务,特别是重大事项的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或依法进行论证。
2.应聘方的要求草拟、审查、修改法律事务文书和规章制度。
3.参与处理聘方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争议或其他重大纠纷。
4.代理聘方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或仲裁活动,依照事实和法律维护聘方的合法权益。
5.参与聘方经济项目的谈判,为主谈人提供法律意见,准备或审核谈判所需的资料及有关的法律规定,协助制定谈判方案等,并在合同或协议签字前,严把法律关。
6.代为聘方发布有关的声明、公告、致函等文书。
7.为聘方的活动提供有关的法律信息。
8.协助聘方对干部、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培养法律人才,建立法律顾问机构。
9.为聘方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律师事务所应根据聘方的具体要求,和本所的实际情况,决定承担上述一项、数项或全部,并明确规定于合同中。
四、法律顾问工作的程序和原则
1.顾问律师应聘后,在工作中遵循下列程序。
(1)首先进行深入调查,全面掌握聘方的情况,包括其性质、隶属关系、职工人数、职能部门等基本情况和组织机构、生产、经营、管理、财产财物情况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落实情况等。
(2)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聘方需帮助解决的问题,区别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分别予以妥善处理。
(3)顾问律师应与聘方的法律顾问机构或指定的人员密切联系,共同研究处理日常法律顾问工作,定期向聘方领导汇报工作情况,取得支持和协助。
2.顾问律师在工作中要坚持办理经济法律事务为主、指导为主、预防为主的原则。
3.顾问律师在工作中若发现聘方违法经营,要坚决指出,切不可姑息迁就。
4.顾问律师要遵守职业道德,遵守政法人员守则,不吃请、不受贿、不循私枉法,坚定不移的维护法制。
五、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建立请示汇报制度。聘方日常法律事务由顾问律师负责处理;对重大经营决策和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问题,所提供的法律意见必须向所领导汇报,必要时经全所集体讨论决定;对于聘方的特殊要求,所领导可以另行指派其他律师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