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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7刑初334号

(2020)沪0117刑初33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2,男,199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
  辩护人刘晓颖,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2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7日指定本案由本院审判。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2及其辩护人刘晓颖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7月至12月,被告人何某2向他人推广“大发棋牌”赌博网站进行赌博,并参与该网站利润分成,获利共计人民币55,525.71元。
  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何某2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何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手机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手机照片,证人袁某某的证言、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2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2不符合从犯的法定条件,其辩护人所提关于其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何某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2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9日起至2022年12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手机,予以没收。
  三、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文燕
审 判 员 周 轶
审 判 员 陈 镪
书 记 员 蒋冬梅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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