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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民一初字第376号

(2015)湛民一初字第376号
原告马某某,女,1962年5月20日出生。
被告杜某某,男,1959年6月1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 磊
审 判 员  王伴伴
代理审判员  焦俊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朝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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