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 >> 文书正文

(2015)站民一初字第00201号

(2015)站民一初字第00201号
原告孙某某,女,汉族,1965年10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宋黎明,中站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郜某某,男,汉族,1963年7月2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员  候玲玲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杜光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文书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1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