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加强对本公司的财务管理,财务部可以随时指定适当人员对本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营业单位进行稽核工作。
稽核人员对于所审核的事项,应负责任,必要时在有关账册簿据上签章。
2.范围
本公司稽核业务范围定为账务、业务、财务、总务、监验五项,除另有规定外,悉以本办法规定办理。
3.稽查方式
3.1稽核人员除依照规定审核各单位所送凭证账表外,应分赴各单位实施稽查,每年稽查次数视事实需要而定;
3.2稽核人员前往稽核之前,应先准备及收集有关资料,拟订计划及进度表,事前应将各单位已往审核及检查报告认真研究后作为参考。
4.保密
4.1稽核人员有保守职务上所获得秘密的责任,不得泄露或预先透露于检查单位。
4.2稽核事务如涉及其他部门时,应会同各该有关部门办理,且应做会同报告。如遇有意见不一致时,须单独提出,与书面报告一并呈报审核。
5.调查与询问
5.1稽核人员对本公司各单位执行稽核事务时,如有疑问,可随时向有关单位详尽查询,并调阅账册、表格及有关档案;必要时,可以请其出具书面说明。
5.2稽核人员执行工作时,除将稽核凭证(或公文)交由受稽核单位主管验明外,工作态度应力求亲切,切忌傲凌或偏私。
6.报告
稽核人员于稽核事务结束后,应据实写明检查报告书,送有关部门审核。
第二章 账 务 稽 核
7.记账凭证审核
记账凭证的审核或检查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7.1每一交易行为发生是否按规定填制传票,如有积压或事后补制者,应查明其原因;
7.2会计科目、子目、细目有无误用,摘要是否适当,有无遗漏、错误以及各项数字的计算是否正确;
7.3转账是否合理,借贷方数字是否相符;
7.4应加盖的戳记编号等手续是否完备,有关人员的签章是否齐全;
7.5传票所附原始凭证是否合乎规定、齐全、确实及手续是否完备;
7.6传票编号是否连贯,有无重编、缺号现象,装订是否完整;
7.7传票的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是否已登录日记簿或日记表;
7.8传票的调阅及拆阅是否依照规定手续办理。
8.账簿检查
账簿检查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8.1各种账簿的记载是否与传票相符,应复核的,是否已复核;每日应记的账是否当日记载完毕。
8.2现金收付日记账收付总额是否与库存表当日收付金额相符。
8.3各科目明细分类账,各户或子目之和或未销各笔之和,是否与总分类账、各该科目之余额相等,是否按日或定期核对,相对科目之余额是否相符,有无漏转现象。
8.4各种账簿记载错误的纠正划线、结转等手续,是否依照规定办理;空白账页有无划“__”形红线注销,并由记账员及主办会计人员盖章证明。
8.5各种账簿启用、移交及编制明细账目等是否完备,并送税收稽征机关登记。
8.6各种账簿有无经核准后而自行改订者。
8.7活页账页的编号及保管,是否依照规定手续办理,订本式账簿有无缺号。
8.8旧账簿内未用空白账页,有无加划线或加盖“空白作废”章注销。
8.9各种账簿的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是否登记备忘簿;账簿的毁销是否依照规定期限及手续办理。
第三章 业 务 稽 核
9.库存检查
库存检查时须注意下列事项:
9.1检查库存现金或随到随查,如在营业时间之前,应根据前一日库存中所载今日库存数目查点;如在营业时间之后,应根据当日现金簿中今日库存数目现款、银行存款查;如在营业时间之内应根据前一日现金簿中今日库存数目加减本日收支检点。支票签发数额与银行存款账卡是否相符,空白未使用支票是否齐全,作废部分有无办理注销。
9.2库存现金有无以单据抵充现象。
9.3现金是否存放库内;如有另存他处者,应立即查明原因。
9.4托收到期票据等有关库存财物应同时检查,并须核对有关账表、凭证单据。
9.5检查库存应查点数目、核对账簿,并应注意其处理方法及放置区域是否妥善、币券种类是否分清。
9.6金库钥匙及暗锁、密码表的掌握部门及库门的启用与库内的安全,金库放置位置等是否适当、严密。
9.7汇出汇款寄回的收据,是否妥为保存,有无汇出多日尚未解讫的汇款。
9.8营业日报表的记载是否与银行存款相符。
9.9内部往来或外县市单位往来账,是否经常核对。
9.10内部往来账,是否按月填制未达账明细表,查对账单是否依序保管。
9.11检查县市单位各种周转金及准备金时,应注意其限额是否适当。有无零星付款的记录,所存现款与未转账的单据合计数,是否与周转金、准备金相符,有无不当的垫款或已付款,及久未交货的零星支付或请购款。
10.信托资金
检查各种信托资金账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0.1利率是否依照规定计算信托资金积数以及利息计算是否经过复核。
10.2信托资金支付时是否与各明细分户账结余单据核对并依照规定结算利息。
10.3委托户之印鉴卡、账卡有无登记户籍资料身份证、统一编号,并经主管人签章证明。
10.4信托资金付清时,应注意其收回单据及账卡是否加盖结清或付讫戳记。
10.5各种信托资金之委托中途取本结清及满期续存等手续及计息标准是否依照规定办理。
10.6信托单及账卡是否编号及经复核,账卡是否有付息记录;已付清的信托单有无注销,并经验印其存根联有无注销;作废存单是否连同存根联注明及妥为保管。
10.7根据信托单存根核对账卡是否齐全相符无误。
10.8核对各项信托资金余额及转出金额是否与账表相符。
10.9点检信托单之库存是否与登记账卡相符,其保管或开票情形是否合于规定。
10.10信托资金之现金是否按日收取,并将收金卡整理妥善;拖延缴纳者,是否按规定计收利息;支票缴纳者是否填写支票行库、账户、号码及到期日。
11.报表检查
报表检查,应注意下列事项:
11.1各种报表是否按规定期限及份数编送有无缺漏;
11.2报表编号、装订是否完整及符合规定;
11.3数字计算是否准确,签章是否齐全;
11.4各种报表内容是否与账簿上之记载相符;
11.5报表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
12.放款检查
检查放款业务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2.1是否具备诚信调查及按规定呈经核准,并依照条件办理。
12.2利率是否照规定计算并催收,并将记录登载账卡。
12.3质押手续是否完备,质押品保存方法是否妥善,数量折扣是否符合规定,并与账卡记载数额相符,保险额是否足额,受益手续是否完备,如遇质押品不定或变质时是否催赎或追加质押品,收受质押品制发收据时是否设备查登记,质押品发还时收据有无收回注销。
12.4如有逾期未还,违约息是否计收,已否催收;若有发生呆滞情事,已否作适当处理,是否已呈经核准,其处理手续是否合于规定。
12.5借贷案偿还部分款项或追加货款时,其有关单据及账册是否注明。
12.6借据金额与放款账卡金额是否相符,借据借款关系人印鉴与约定书、印鉴卡等是否相符。
12.7保证人信用是否经过诚信调查,保证人死亡或丧失信用时是否已催换保证。
12.8营业单位所受理之信托单质押贷款余额是否每月与放款保证科对账,账卡之整理,保管是否妥善。
13.保证业务
检查保证业务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3.1保证案件是否经诚信调查及依规定手续及奉准办理,签章是否齐全;
13.2应收手续费是否依规定计算,其收款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13.3保证金额是否与保证契约或保证函件留底及账册相符;
13.4保税案件冲销金额,是否与税捐稽征机关解除责任函所列数额及账册相符;
13.5担保品性质、种类、数额是否符合规定,应办质押手续已否办妥,以有价证券或信托单担保者是否与账册相符,保管是否妥善;13.6保证但未解除责任案件是否经常清理,逾期案件是否清理催结;
13.7委托人未能依约偿付保证款项,如发生垫付或转作货款时是否报请核准,其账册是否已作适当记载,同时是否追偿或追保或作适当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