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 >> 文书正文

(2015)沅民一初字第708号

(2015)沅民一初字第708号
原告唐某某,女,略。
被告郭某某,男,略。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起诉,请求与被告郭某某离婚,原告唐某某提供了被告郭某某的户籍住址,经查证不能确定其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起诉离婚,不能提供被告郭某某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其送达地址,本案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民事诉讼案件的立案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唐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余清香
人民陪审员  曹宏波
人民陪审员  刘 丽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钟明华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文书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0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