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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7刑初679号

(2020)沪0117刑初67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仇某,男,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
  公诉机关以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1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仇某犯盗窃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4月2日16时许,被告人仇某在本区佘山镇米筛浜路531弄康桂苑XXX号XXX室,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刘鑫放置于厨房的华为M6平板电脑1台。经鉴定,该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2,305元。
  2020年4月5日,被告人仇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上述平板电脑并发还被害人,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仇某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仇某5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仇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仇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仇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5日起至2020年9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华为M6平板电脑一台,发还被害人刘鑫(已发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 磊
书 记 员 吕秋黎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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