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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5刑初1741号

(2020)沪0115刑初174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龚某某,男,198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葛峰,上海周祖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二部刑诉[2020]2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对被告人龚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某某、辩护人葛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4月间,被告人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没有实际履约经济能力的情况下隐瞒真相,以其控制的上海秀蕴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企业)的名义与隆格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投资经营一家高档KTV。后隆格公司的吴某某、赵某先后于2018年4月13日、5月21日将共计人民币200万元转账至龚某某指定的播商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用于KTV场地租赁。被告人龚某某作为播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该公司收到吴某某、赵某的投资款后未将钱款用于投资经营KTV业务,而是立即将钱款用于归还其个人债务,且之后未能取得KTV场地租赁权,亦无能力将上述资金退还给赵某、吴某某。
  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龚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接受询问,并基本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龚某某被抓获归案。
  以上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证人陈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合作协议书、企业信息资料、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账户明细、到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对方当事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龚某某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某从案发至本院审理期间未能退赔涉案的赃款,且其诈骗数额远远超过“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故对龚某某不能减轻处罚,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所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真实、合法。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议得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龚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4日起至2030年1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向被告人龚某某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两百万元或责令其退赔后,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苏 琼
人民陪审员 徐征元
人民陪审员 杨丽红
书 记 员 佘晓民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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