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徐涛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法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被告人徐涛将被害人约至犯罪现场的行为,是为其余被告人着手实施犯罪创造条件的帮助行为,对其余被告人着手实施抢劫起到的是辅助作用,因此,徐涛系从犯。从另一方面来说,抢劫犯罪在着手实施暴力行为之前,犯罪行为尚处于预备阶段。刑法规定,犯罪预备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阶段。本案被告人徐涛约被害人至现场的行为,恰恰发生在本案的犯罪预备阶段。从这一点来分析,徐涛为其他被告人犯罪制造条件,认定其为从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证据(特别是杨冬的供述)能够证明:被告人商滨因为急需用钱,知道徐涛的邻居即被害人有高档手机,即提起犯意,并作出分工:指使徐涛将被害人约至指定地点;指使程滨、杨东、李国着手实施暴力行为。徐涛虽然在预谋过程中同意了商滨的提议,但从商滨需要用钱并纠集程、杨、李等人,以及徐涛的犯罪动机是为了帮助商滨弄钱、商滨见过被害人用高档手机等事实来综合分析,可以肯定徐涛是受商滨指使约被害人至现场。从这一点来分析,更可以确定徐涛系受商滨指使的从犯。
二、徐涛有立功表现,请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徐涛的供述能够证明,徐涛到案后,主动协助公安机关抓捕本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应当认定徐涛有立功表现。请法庭依据刑法关于立功的规定,对徐涛从轻、减轻处罚。
三、徐涛具有酌定从轻的刑罚裁量情节
徐涛到案后,在公安机关不掌握其犯罪事实时,坦白交待了自己和其他同案犯的犯罪事实,使得本案得以迅速侦破,其认罪态度较好。同时,徐涛在共同犯罪中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平时一贯表现较好,本次犯罪系初犯。请法庭考虑到徐涛具有的酌定从轻的刑罚裁量情节,对被告人徐涛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辩护人认为,徐涛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或减轻的刑罚裁量情节,请法庭本着治病救人的司法方针,对徐涛减轻处罚,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谢谢。
辩护人:范凤杰
哈尔滨新时达律师事务
2004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