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
辩护人朱芳,上海市成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江刑诉[2020]1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对被告人胡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辩护人朱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3月12日至15日,被告人胡某某为实施诈骗活动,分别使用昵称为“阿耀”、“自由如风”、“天水……阿龙”的群聊名在789人的“上海厨师”QQ群、481人的“上海大锅菜厨师交流”QQ群、1410人的“上海兼职、顶班厨师”QQ群、458人的“甘肃人在上海”QQ群发布“浦东川沙百联附近需要搬运工”的虚假信息,分别骗取被害人吴某、黄某某、聂元来人民币150元、100元、50元。
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胡某某被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以上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吴某、黄某某等人的陈述、微信群记录、QQ朋友圈信息截图、扣押清单、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为实施诈骗活动在通讯群组内发布虚假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所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真实、合法。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议得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24日起至2020年11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胡某某作案使用的移动电话二部,予以没收;向被告人胡某某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元,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苏 琼
书 记 员 佘晓民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