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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5刑初1236号

(2020)沪0115刑初123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男,197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
  辩护人王小雷,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17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及辩护人王小雷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新冠肺炎的疫情发生,本案于2020年3月24日中止审理,同年6月4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10月19日至12月21日,被告人崔某虚构自己为被害人孙某某所在小区物业经理的身份,以能通过内部关系购买车位且开发商要求收取定金为由,分四次向被害人孙某某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50,000元。
  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崔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情况说明及相关扣押决定书、清单、笔录、照片、发还物品清单,案发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崔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减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本院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崔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崔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3日起至2022年6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涉案赃款应予继续追缴或责令退赔后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娟娟
书 记 员 陈 洁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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