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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9刑初242号

(2020)沪0109刑初24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某,男,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
  辩护人苏蓉蓉,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金融刑诉〔2020〕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牟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及其辩护人苏蓉蓉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上海傲系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傲系公司)于2015年3月注册成立,租用本市虹口区四川北路XXX号XXX楼为办公地点,吴某某(另案处理)为实际控制人,并由被告人叶某担任法定代表人,2017年8月该公司推出“嗷呜宝”线上理财平台,由该平台发布借款标的,并通过打电话、网络广告推送等方式,承诺6.5%-11%的年化收益率向社会不特定公众进行宣传。经审计,被告人叶某任职期间,傲系公司共向不特定公众吸收人民币2.8亿余元。
  2019年9月4日,被告人叶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后在家属帮助下退出了部分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吴某某、王2的供述笔录,证人陈某某、胡某、施某、王某1、樊某某、李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证人侯某某等人的《报案人登记表》及其提供的《理财投资信息服务协议》《借款协议》、银行对账单等,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调取的傲系公司、上海傲系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工商档案材料,涉案相关农商银行、招商银行等交易明细及富友支付平台的明细情况,温州福泉山生态陵园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出资人情况》等及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明。
  上述证据,由公安机关依法收集,并由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经庭审质证,证据合法、有效,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与他人结伙,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叶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叶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叶某在家属帮助下退出了部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叶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均予以采纳。为维护国家金融秩序,保护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叶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违法所得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凌 琳
审 判 员 吴 鹏
人民陪审员 刘 华
书 记 员 吕 靖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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