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某某(自报),女,1988年10月5日生,汉族,户籍在江西省抚州市,暂住本区。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一部刑诉〔2020〕20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9年6月至同年9月期间,被告人熊某某通过建立微信群纠集赌客,并在“哈灵麻将”APP建立亲友圈,提供房间供群内赌客进行赌博,被告人熊某某每局从赢家处收取人民币3元房费以牟利,共计收取房费人民币5,850元。
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熊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熊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8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签字确认的涉案照片,证人杨某某、周某、徐某某的证言及签字确认的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工作情况、侦破经过及调取的微信交易记录、户籍资料,就诊记录,退赃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熊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熊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被告人熊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徐 艳
书 记 员 俞 相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