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钱某,男,1974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本区。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一部刑诉〔2020〕19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0年3月25日晚20时许,被告人钱某因与被害人沈某1女儿的感情纠葛,为泄愤窜至本区漕廊公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害人沈某1家中,采用破坏窗户的非法手段翻窗入室,持剪刀威胁、殴打被害人沈某1夫妇并进行打砸,致使被害人沈某1受伤,物品受损。经鉴定,被害人沈某1的伤势构成轻微伤;被害人沈某1的OPPO牌手机、三星牌液晶彩电物损价值共计人民币4,052元。
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钱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辨认笔录,被害人沈某1、徐某某的陈述,证人沈2的证言,医院检验情况记录,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金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验伤通知单、侦破经过、拍摄的物损照片及调取的前科资料、户籍资料,人民调解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钱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26日起至2021年5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徐 艳
书 记 员 俞 相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