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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民一初字第779号

(2015)都民一初字第779号


原告娜某某,女,1977年6月10日出生,蒙古族。


被告旦某某,男,1977年8月8日出生,藏族。


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娜某某诉被告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娜某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邢 昌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记 员 兰 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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