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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刑初4869号

(2019)沪0115刑初486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某某,男,199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本市浦东新区,暂住本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刘慧鹏,上海金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江刑诉〔2019〕3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成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慧鹏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牛某某于2019年8月17日3时许,在本市浦东新区永宁路XXX号门口,趁被害人孙某停放在该处的牌号为皖K8XXXX的小型车车门未关之际,进入车内窃得现金人民币400余元。
  被告人牛某某于2019年8月25日2时许,在本市浦东新区东陆路XXX号门口,采用上述方法,窃得被害人米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牌号为豫QMXXXX的小型轿车内现金人民币4,800余元。
  2019年8月31日,被告人牛某某因重大作案嫌疑在本市浦东新区高宝路68弄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缴获的赃款人民币400元发还被害人孙某;后被告人牛某某在亲属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米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牛某某已由家属帮助预缴了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孙某、米某某的陈述笔录,公安机关调取的相关监控视频、出具《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案发经过表格》、常住人口信息及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牛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本案赃款均已追缴发还被害人,且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牛某某已由家属帮助预缴了罚金,对牛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对牛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预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31日起至2020年1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马翠华
书 记 员 陶幽佑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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