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某,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兴化市。
辩护人王伟,上海旭路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本市。
辩护人郭伟伟,上海东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一部刑诉〔2019〕23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方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某、方某某及崔、方的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崔某某、方某某结伙,自2018年10月起,由崔某某从李某某(另处)处获取“申博”赌博网站的管理员账号并负责与上、下线之间的赌资结算,由方某某将拆分的赌博网站下级子账号提供给吴某某、黄某某、王某某等人进行网络百家乐赌博活动,并按照一定比例抽取回扣牟利,赌资结算数额为人民币1万余元。
2019年4月2日,被告人崔某某、方某某先后被公安人员抓捕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某、方某某及崔、方的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某、黄某某、王某某的证言,相关的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经过》及相关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方某某等人结伙,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收投注,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崔某某、方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崔某某、方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能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崔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日起至2019年12月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方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日起至2020年1月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追缴违法所得连同缴获的犯罪工具一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卞 飙
书 记 员 董旭晨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