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2,男,197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辩护人李炳良,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蒋某,男,197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辩护人梁成双,上海申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一部刑诉〔2019〕23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2、蒋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2及其辩护人李炳良、被告人蒋某及其辩护人梁成双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2于2018年8月起,从他人处获取多个“申博”赌博网站的网址账号,分别提供给被告人蒋某及方某2、王1、黄某某、梅某某等人,进行网络“百家乐”赌博活动,赌资结算数额为人民币7万余元;期间,被告人蒋某经被告人王某2介绍,从他人处获取“申博”赌博网站的网址账号,提供给郑丽丽(另处),在郑开设的本市广粤路XXX弄XXX号XXX室棋牌室内供他人进行网络“百家乐”赌博活动,赌资结算数额为人民币3万余元,被告人王某2从中抽取10%牟利,被告人蒋某从中谋取非法利益人民币约2000元。
2019年4月2日,被告人王某2、蒋某先后被公安人员抓捕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2、蒋某及王、蒋的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方某1、王1、梅某某、刘某1、刘某2、邱某某、李某某、赵某某的证言,涉案关系人郑丽丽的供述,相关的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调取的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截图、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经过》及相关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2、蒋某等人结伙,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收投注,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2、蒋某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2、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能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日起至2020年2月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日起至2019年12月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追缴违法所得连同缴获的犯罪工具一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卞 飙
书 记 员 董旭晨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