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 >> 文书正文

(2019)沪0109刑初945号

(2019)沪0109刑初94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本市杨浦区。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二部刑诉〔2019〕9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朱某某于2019年11月3日22时43分许,酒后驾驶牌号为苏A7XXXX的小型轿车,途经高架路行驶至本市汶水东路进广粤路西约100米处时被设卡盘查的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32mg/100mL,后被告人朱某某被带至医院提取血样。经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被告人朱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5.4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呼气式酒精测试仪结果打印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案发经过》、调取的路面监控视频截图、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及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3日起至2019年12月2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凌 琳
书 记 员 倪帼英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文书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4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