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 >> 文书正文

(2019)沪0109刑初928号

(2019)沪0109刑初92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6年7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七部刑诉〔2019〕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张某某为泄私愤,先后三次在本市军工路XXX号工地内,对川籍车辆任意毁损,物损金额共计人民币4,202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7月中下旬某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在上述工地内,用黑色记号笔在被害人伍某车牌为川HEXXXX的轿车前引擎盖与后尾箱盖上任意涂写,造成车损共计人民币598元。
  2、2019年7月27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在上述工地内,用榔头毁损被害人何某1车牌为川A3XXXX的轿车双侧反光镜,并用黑色记号笔在前引擎盖与后尾箱盖上任意涂写,造成车损共计人民币879元。
  3、2019年8月23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在上述工地内,用榔头毁损被害人李某某车牌为川R5XXXX的轿车两侧反光镜、被害人何2车牌为川Y8XXXX的客车两侧反光镜、被害人姜某车牌为川J0XXXX的轿车两侧反光镜和两侧后尾灯,并用黑色记号笔在姜某的轿车后侧两扇车门任意涂写,共计造成车损人民币2,725元。
  2019年8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在其家属的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何某1、姜某、何2、李某某、伍某的陈述笔录及出具的谅解协议书,上海市公安局港航公安局出具的《办案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现场勘验笔录》《接受证据清单》、现场照片及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又在家属的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4日起至2020年1月23日止。)
  二、缴获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凌 琳
书 记 员 倪帼英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文书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5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