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 >> 文书正文

(2019)沪0106刑初57号

(2019)沪0106刑初57号

  自诉人刘某某,男,196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诉讼代理人张玉霞,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男,汉族,1961年10月16日,住本市静安区广中西路XXX弄XXX号XXX室。
  辩护人蒋鼎元,上海市广庭律师事务所律师,系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自诉人刘某某以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并以因伤所受损失为由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因自诉人刘某某提出对因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所致伤势进行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进行鉴定,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延长审理期限一次。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刘某某在宣告判决前,同被告人王某自行和解而申请撤回自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刘某某提起自诉后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经本院审查,其要求撤回自诉确属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刘某某撤回自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陶琛怡
审 判 员 高 欣
人民陪审员 何品珍
书 记 员 李 旭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文书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3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