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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8刑初1353号

(2019)沪0118刑初135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汪某。
  辩护人涂志敬,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一部刑诉[2019]3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某及其辩护人涂志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根据证人张某的证言及确认被告人辨认笔录,证人安某某的证言及其提供的微信扫码付款记录,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及其提供的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扫码付款记录,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及其提供的微信扫码付款记录,证人叶某的证言、确认被告人辨认笔录及其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人汪某与其雇佣人员张某、“如影无缘”的微信号信息以及公安机关依法调取的被告人汪某微信账户交易明细,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收缴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赌博机认定书,公安机关办案说明、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抓获经过、出所登记表,公安机关人口信息,被告人汪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指控,2018年12月28日,被告人汪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冒用“刘静”身份信息租赁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新凤南路1718弄101支弄133号底楼车库,放置“宝马机”八联机、“捕鱼机”八联机各一台,并先后雇佣一名中年女子及张某(另行处理)管理该场所,负责收取赌资为赌客上分,供赌客在上述二台八联机上进行赌博活动。该女子及张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将盈利金额交付给被告人汪某。2019年2月28日21时许,公安机关依法对该场所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张某及参赌人员三人,查扣并收缴了上述二台赌博机。期间,该赌场共非法获利人民币51,480元。经认定,上述二台八联机具有赌博功能,可以认定为赌博机。
  综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汪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审判。
  被告人汪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还以被告人汪某能当庭认罪、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等为由,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28日,被告人汪某为牟利,冒用“刘静”身份信息租赁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新凤南路1718弄101支弄133号底楼车库,放置“宝马机”八联机、“捕鱼机”八联机各一台,并先后雇用一名中年女子及张某(另行处理)管理该场所,负责收取赌资为赌客上分,供赌客在上述二台八联机上进行赌博活动。该女子及张某将非法获利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交付给被告人汪某。2019年2月28日21时许,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张某及参赌人员三人,查扣并收缴了上述二台赌博机。期间,该赌场共非法获利人民币51,480元。经认定,查获的八联机具有赌博功能,可以认定为赌博机。
  以上事实,有证人张某、安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叶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微信扫码付款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房屋租赁合同,微信号信息,被告人汪某微信账户交易明细,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收缴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赌博机认定书,公安机关办案说明、抓获经过、出所登记表,户籍资料等证据证明,并经庭审查证属实,被告人汪某亦作了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汪某的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汪某到案后拒不供述全部罪行,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能予以供认,认罪态度尚可,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但对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被告人汪某的犯罪情节,不予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维护良好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汪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6日起至2022年4月25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汪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汪爱珍
人民陪审员 李小弟
人民陪审员 曹爱珍
书 记 员 刘艳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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