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订立的,确定遗赠与扶养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里的“扶养人”是指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或集体所有制组织。这种协议规定,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于遗赠人死后取得其遗产。遗赠扶养协议是在我国农村“五保”制度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我国《继承法》总结了这方面经验,并用法律形式确认下来。遗赠扶养协议是我国继承立法的一个创造,具有中国特色,对解决没儿没女的孤寡老人和其他无人扶养的人的生养死葬问题具有重要作用。
二、遗赠扶养协议的种类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赠扶养协议可分为以下两类。
一类是公民之间的遗赠扶养协议。《继承法》第31条第l款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一般来说,这里的遗赠人是没有子女或子女不在身边、独立生活存在困难而需要他人照顾的老人。按照协议遗赠人享有受扶养人扶养的权利,负有死后将其遗产赠给扶养人的义务。这里的扶养人一般是遗赠人的亲属、街坊邻居或者其他亲朋好友等。扶养人负有扶养遗赠人、承担其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接受遗赠人遗赠财产的权利。
另一类是公民与集体所有制组织之间的遗赠扶养协议。《继承法》第31条第2款规定:“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这里的遗赠人一般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鳏寡孤独的“五保户”老人,集体所有制组织一般是指“五保户”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按遗赠扶养协议的约定,“五保户”享有受其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扶养的权利,但负有将遗产赠给其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的义务。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接受“五保户”遗赠的权利。
三、写遗赠扶养协议要注意的问题
(一)写明遗赠人和扶养人的身份(身份证号码、住所、近亲属情况)。扶养人(受遗赠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二)写明遗赠内容。应写明遗赠财产的名称、数量、处所。包括有权处理财产的证明文件,确保遗赠行为的合法有效。遗赠财产必须是遗赠人自己所有的财产,遗赠人不能把不属于自己或者自己无权处理的财产赠送他人,否则,构成侵权行为。
(三)应明确具体写出遗赠扶养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
(四)扶养内容。应写明提供扶养具体内容、办法和期限。
(五)写清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规定:“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这是约定违约责任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