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暂住本市虹口区。
辩护人汪翔,上海市托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郭建民,上海市益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一部刑诉[2019]2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及其辩护人汪翔、郭建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10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高某某与蒋某、杨某、张某、洪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结伙,在本市虹口区密云路XXX弄XXX号XXX室,由被告人高某某决定,利用任职六星地产分店经理并拥有六星地产易遨系统最高权限账户,私自授权多台电脑登录系统,指使蒋某现场负责,杨某、张某、洪某等人具体实施,共同窃取六星地产易遨系统的购房客户信息13,326条及售房房产信息33,516条。
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高某某接民警电话传唤至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及其辩护人汪翔、郭建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童某、王某的证言,同案人蒋某、杨某、张某、洪某的供述,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及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伙同他人,共同窃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能在本院审理期间,主动预缴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自由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缴获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叶 琦
审 判 员 郑 樱
人民陪审员 张甬湖
书 记 员 蔡祎雯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