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女,195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本市。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辩护人李强,上海沃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一部刑诉〔2019〕24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宋某某及被告人宋某某的辩护人李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8月9日起,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宋某某结伙,由陈某某提供本市大连西路XXX弄XXX号XXX室作为赌博场所,由王某某提供赌博网站网址账号、配钞,由宋某某受雇担任操盘手,为赌客投注、结算输赢,以网络百家乐的形式供韩某某、朱某某、顾某某、叶某某、胡某某等人进行赌博活动。
2019年8月12日凌晨0时许,公安人员至上述地址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宋某某及上述参赌人员,并查扣用于网络百家乐赌博的电脑主机1台及赌资人民币6,050元。同年8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宋某某及被告人宋某某的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韩某某、朱某某、顾某某、叶某某、胡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检查证》《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经过》《受案登记表》及拍摄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宋某某结伙,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罪名均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宋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从轻处罚。关于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8日起至2020年2月2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2日起至2020年1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四、缴获的犯罪工具及赌资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施月玲
书 记 员 孙琳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