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 >> 文书正文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孙德明、易培剑)

中国证监会公布5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是全文: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孙德明、易培剑)
  证监罚字[2006]19号
  当事人:孙德明,男,1965年出生,富成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富成证券)原董事长,住址:上海市静安区延平路123弄。
  易培剑,男,1970出生,富成证券原拟任董事长(2005年1月至4月),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聚豪园景丽阁4F。
  富成证券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一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我会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经查明,富成证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非法挪用客户企业债券1.66亿元
  自2004年7月起至2005年3月,富成证券未经客户同意,擅自挪用客户99宝钢债共计1.66亿元进行债券回购。深圳万泓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万泓)和海南一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一鼎)利用上述回购款在富成证券下属3个营业部4个资金账户下挂的115个个人股东账户共购入“思达高科”(股票代码:000676)862万股。同时,深圳万泓分别在富成证券杭州营业部托管了其实际控制资金账户下134万股“思达高科”、在福州营业部托管了浙江三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账户下的266万股“思达高科”作为1.2亿元企业债回购款的抵押。
  富成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未经客户的委托”,“挪用”“客户账户上的证券”的行为。
  孙德明对非法挪用客户企业债券1.2亿元承担责任,易培剑对非法挪用客户企业债券0.46亿元承担责任。
  (二)违规开展委托理财业务
  富成证券未取得我会批准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2004年5月富成证券与上海良友(集团)有限公司进出口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良友)签订国债托管协议,托管该公司持有的面值为6976万元的03国债(1),用于国债回购,期限自2004年4月8日至2005年4月8日,并约定利率6.3833%。
  富成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证券公司不得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经营证券业务和其他业务”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经营证券业务”的行为。
  孙德明应对上述行为承担责任。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3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