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家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资质证书编号、注册地址见附件)
经审查,你(单位)向本行政机关提出延续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和《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15项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第十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单位)延续行政许可的申请,资质有效期自2005年7 月22日至2007年7月21日。
联系人:于国久
联系电话:58933066
监督电话:58934054
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抄送:辽宁、安徽、浙江、山西、陕西、湖南、河南省建设厅,天津、上海、重庆市房地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