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 >> 文书正文

(2019)沪0109刑初964号

(2019)沪0109刑初96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本市普陀区。
  辩护人陈熠昊、戴琦旻,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二部刑诉〔2019〕10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陈熠昊、戴琦旻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于2019年9月28日凌晨1时30分许,酒后驾驶牌号为沪BCXXXX的小客车,途经高架路至本市中山北一路下匝道出口处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125mg/100ml。随后其被送至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送检刘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6.95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案发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打印单,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调取的机动车行驶证、被告人刘某的机动车驾驶证,被告人刘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庭前预缴了罚金,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春丹
书 记 员 王铮卿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文书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8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