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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9刑初953号

(2019)沪0109刑初95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章某某,男,1991年7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本市嘉定区。
  辩护人王晔,上海治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雪,上海图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三部刑诉〔2019〕4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管辖。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晔、张雪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章某某自2018年年底起,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许可证的情况下,向他人出售卷烟谋利。2019年4月23日被告人章某某在本市长宁路XXX号XXX号楼向陈某某(另处)出售805条万宝路电子烟。后民警于次日抓获陈某某并将上述卷烟予以查扣。
  2019年9月7日,民警在本市浦东国际机场抓获被告人章某某,并当场查获其用于对外出售的19条万宝路、七星等品牌卷烟。
  经鉴定,上述卷烟均系真品卷烟,价值共计人民币148,196.4元。被告人章某某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案发经过》,上海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上海市烟草专卖稽查总队出具的《回函》及上海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估价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章某某犯非法经营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在本院审理期间预缴部分罚金,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关于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对法律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的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章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缴获的卷烟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施月玲
书 记 员 孙琳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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