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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4538号

(2018)沪0115刑初453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硕,男,汉族,2001年10月5日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诉讼代理人吴平。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4年7月28日生,土家族,户籍地湖北省恩施市。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未检刑诉[2018]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在庭审中,被告人余某某愿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与原告人达成赔偿协议。具体协议如下:
  一、被告人余某某愿意向被害人李硕赔偿人民币五万元整,于刑满释放后立即一次性支付;
  二、被告人逾期不履行,原告人有权立即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鹏飞
书 记 员 饶伊蕾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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